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捐赠资金联系人奖励办法
广师院[2007]142号
为积极开发校友以及社会各界资源,有效利用无形资产,多方拓展筹资渠道,切实改善办学条件,鼓励校内外师生员工、校友或有关单位积极引荐外来资金,捐资助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校内外的师生员工、校友个人或单位,将学校外的资金作为捐赠引入我校的,均予以奖励。
第二条 学校成立捐赠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并设立捐资工作专项奖励基金,用于捐资日常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及单位。
第三条 引入捐赠资金范围:国(境)内外来源渠道合法的无偿捐赠资金(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提供的捐赠和以实物形式提供的捐赠。以实物形式提供的捐赠,按照同期同类产品的相应市场价格折价计算。
第四条 引入捐赠资金所使用的项目包括:学校建筑物、广场、道路工程类、校园景观类、各种奖励基金类、园林绿化类、图书设备类、庆典活动等。
第五条 具体奖励办法
1.对无偿捐赠的联系人或单位,依据实际到位捐赠额度,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,学校将给予该额度10%的奖励:
2.对联合合作捐赠、有偿捐赠的,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酌减。
3.以实物形式提供的捐赠,经同期同类产品的相应市场价格折价计算后,且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,给予价值额10%的奖励。
4.对在捐赠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师生员工、校友及单位,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六条 每个捐赠项目均按一个联系人的份额计奖,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。
1.联系人向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校庆期间为校庆资金募集组)提出奖励的书面申请;
2.学校财务处提供资金到位的有关证明;
3.报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;
4.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;
5.报校长复审后予以兑现。
第七条 每个项目的奖励都只按一个联系人计奖;对于联系人超过一人时,在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中,应予以说明,同时应推荐一人作为全部联系人代表。奖金分配则由联系人之间协商解决。
第八条 奖励实行预登记原则:即捐赠联系人在捐赠项目联系过程中,即在学校捐赠领导小组办公室(校庆期间为校庆资金募集组)预先登记,以便正式受理时参考确认。
第九条 奖励实行及时受理、集中兑现的原则,即全年受理奖励申请,兑现相对集中,一般定在年末进行,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○○七年五月十四日